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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推公务员年度考核细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0-03-0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日前,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与省委组织联合下发《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率先推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细化标准,科学界定了四个等次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发挥年度考核激励作用,向消极松懈现象“亮剑”。

   《通知》要求,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除了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外,还包括不得有“责任心不够强,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等六种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连续三年优秀可以记三等功。对工作实绩不突出的人选,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其突出的工作实绩。

   《通知》明确了在9种情形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的现象:如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的;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和“差”等次的次数比例累计达到3/4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的;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组织谈话、教育仍无转变的等等,这些标准的提出在全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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