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团级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安置办法》和《镇江市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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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1日
镇江市团级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考核积分安置办法,是将军转干部的资历、在部队所作贡献和德才表现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积分高低依次选择单位或职位的安置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安置的团级军转干部。
第四条 量化考核积分安置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所作贡献和德才表现,依据统一标准,客观评价,公正积分。
(二)公开平等的原则。面向军转干部公布个人积分和可供安置单位或职位,坚持积分面前人人平等。
(三)高分优先的原则。积分高的军转干部优先选择单位或职位。
(四)服从分配的原则。按政策规定作出的组织安排,军转干部必须服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办法计算的军转干部个人总得分。
正团满三年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四个部分组成。
正团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面试分五个部分组成。
惩戒分为减分,其它各项为加分。
第六条 基础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团级军转干部,基础分为60分。
第七条 条件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军龄分:按军龄每满1年计1分。
(二)任职分:任职分从担任副团级开始计分。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2分,副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3分;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4分,正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5分。
(三)学历分: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其中:中专(含高中)计1分,大学专科计3分,大学本科计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计6分,硕士研究生计7分,博士研究生计9分。对取得多种学历学位的,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第八条 附加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分
1.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下列方法计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立一等功计25分,立二等功计20分,立三等功计5分。
获国家或全军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
立功、获奖次数可累加计分,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分值。嘉奖、先进个人等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
2.在参战、国际维和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4分,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2分。
(二)优待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至10年的计3分, 10至15年的计5分, 15年以上的计8分。既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按较高的加分,不重复计分。
2.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5分,1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伤残分。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第九条 惩戒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计减6、9、15、20分;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计减3、6、9、12、15、2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减分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加计减分。
第十条 面试方法及分值
面试对象为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结构化,当场亮分。主要内容由政策理论水平、思维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组成。面试成绩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团级军转干部档案和面试成绩对其进行积分,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详,而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经原部队或上一级部队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团级军转干部数量和地方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多于团级军转干部数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对正团级满三年军转干部提供一定比例的领导职位供其选择。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委常委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正团级满三年的军转干部依据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择职位;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依据综合积分高低,依次选择单位。安置职位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军转干部应当符合其要求。
积分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单位或职位;任职时间相同的,按转业前所任职级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单位或职位。因故不能参加选择单位或职位的,经批准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择单位或职位的,视作弃选,由市委组织部直接指定单位或职位。单位或职位选择结束后,形成初步安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委常委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后,办理干部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各辖市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镇江市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合理配置军转干部人才资源,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镇江实际,现就我市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方式,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双向选择,优化人才配置,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人才资源作用,为国防建设和镇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新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计划指令性下达、任务指令性完成,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在考试考核面前人人平等;
突出军转干部安置与业绩挂钩的用人导向,鼓励现役军官安心在部队建功立业。
三、安置办法
对在市区计划分配的营职及以下、文职科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计划、考试考核、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具体做法是:相关部门在编制好当年军转安置指令性计划后,对要求进机关(含部省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营职及以下干部,通过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核,将笔试分和量化考核分相加为个人得分,根据确定的机关安置数量,按照1:1的比例划定分数线,分数线以上的人员在机关进行双向选择,分数线以下的或未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能落实接受单位的军转干部和没有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进行指令性分配,保底安置。个人获得大军区、军兵种、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部队一等功的(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任务荣立二等功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不参加考试考核,直接在机关进行双向选择。军转干部因未达到公务员选岗资格线而放弃选岗和安置的,2年内不得在市区公务员岗位上选岗。
(一)计划编制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军转办等部门,根据当年的军转安置接收任务和分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关系,参考各部门(单位)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和近几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情况,分别编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经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下达到各辖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应停办或缓办该单位其他人员的调(转)任和录用工作。
(二)考试考核
1.组织领导。考试考核工作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2.考试考核对象。进市区计划安置且本人志愿要求在机关工作的营职及以下、文职科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3.考试考核办法。考试为笔试计分,满分100分;考核根据档案量化计分,满分100分。两项成绩合并,为军转干部个人总得分。
4.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两个部分。公共基础知识的范围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常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公文常识以及时事政治等;写作包括公文写作、材料作文或命题作文等。
5.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量化积分。考核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四部分组成。惩戒分为减分,其他均为加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基础分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营职及以下、文职科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基础分为30分。
(2)条件分
军龄分。军龄分以部队服役年限计算,每年1分。军龄按国家有关军龄计算的规定执行,起点时间从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明确的时间起算,退出现役的时间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从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分。
职务分。职务分以本人转业移交的现职务计算。正营职11分,副营职9分,正连职7分,副连职5分,排职3分;技术6级18分,技术7级16分,技术8级14分,技术9级12分,技术10级10分,技术11级8分,技术12级6分,技术13级4分,技术14级2分。
学历分。学历分以本人转业当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计算。中专(含高中)1分,大学专科3分,大学本科(含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书的双专科)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6分,硕士研究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的双学士学位本科)7分,博士研究生9分。在读未毕业的不计分。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分。
(3)附加分
奖励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个人荣立部队二等功一次的计15分,个人荣立部队三等功一次的计5分。立功次数可累加计分,但荣立二、三等功的累计分不得超过25分,荣立三等功的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在参战、参加国际维和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4分,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2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国家或全军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获得多次科技进步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不累计计算。其他各类奖励不计分。
优待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5分,满15年以上的计8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界定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既是艰苦地区又是特殊岗位的,不重复计算,按高的计分。参战一年及以上的计15分,一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及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伤残分。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4)惩戒分
行政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记过一次减9分,记大过一次减12分,降职(衔、级)一次减15分,撤职一次减20分。党(团)内警告一次减6分,严重警告一次减9分,撤销党(团)内职务的减15分,留党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减20分。因同一问题受几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一次。
6.个人得分的确认。考试考核结束后,个人得分情况直接通知本人。其中,考核结果需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如军转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军转办提出,由市军转办依据本人档案及移交材料组织复核。对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的,经查实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除向当事人所在部队上级机关通报外,还要予以处理。
(三)双向选择
1.划定分数线。根据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划定分数线,确定在机关进行双向选择的人选;其余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双选。
2.组织双选。市军转办组织双向选择对接会,有接收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转干部一起到会,按照确定的范围选人。达成意向后,填写《镇江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协议书》,每位军转干部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报市军转办签证生效后,作为开出报到通知的依据。军转干部在双向选择对接会上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在会后1个月内继续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
(四)保底安置
在双向选择对接会上和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以及没有完成军转干部接收任务的单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进行保底安置。分数线以上的,指令性分配到各级机关;分数线以下的,指令性分配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确保军转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四、本办法由镇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