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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3-0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镇政人发〔2009〕188号

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控制用工规模,保障用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对象及范围


本意见中的社会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不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用人单位直接或由第三方劳动服务机构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用工方式。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市人事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各单位社会化用工额度,对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用工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规模应遵循下列原则,从严控制,并在联席会议确定的额度内使用。


1.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控制在行政附属编制数以内。


2.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社会化用工的总数控制在编制数以内。


3.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现有编制数等实际情况,控制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用工额度内。


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用工。


三、规范管理


1.计划管理。各单位社会化用工必须坚持“先批后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提出用工计划申请,并明确使用岗位、经费来源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人事管理范围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和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由联席会议研究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招录社会化用工。


2.公开招聘。社会化用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各单位可通过各级各类人才(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招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合同签订。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社会化用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4.工资待遇。事业单位的社会化用工工资,由单位与个人协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参照社会同类岗位工资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5.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人员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建立相应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结果存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单位劳动合同续签、解除和奖惩等的依据。


7.备案制度。各单位社会化用工情况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工资总额核定手续。


四、保障措施


1.机关事业社会化用工有关事宜由联席会议集中会办,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2.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经批准社会化用工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此类人员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3.差额拨款事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批准数之外社会化用工,挪用项目经费等用于支付社会化用工工资福利的,经年终部门预算使用情况审计出的,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未经批准擅自用工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工资总额的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用工的人员经费支出将从下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并向监察部门作通报。


6. 财政部门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逐步转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五、其他事项


1.在2009年底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现已使用的社会化用工作一次清理。


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超出编制数的,一律清退。


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联席会议确定各单位用工额度,超出额度的,予以清退。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  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镇江市人事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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